BOB手机客户端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闻资讯     |      2023-05-19 04: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0人,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49,985,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总股份数1,002,476,929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6,230,167股,下同)的45.1681%,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5,308,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7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4,676,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8%。

  8、公司主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23年4月28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48,700,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1,269,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821%。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48,697,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38%;反对: 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1,271,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827%。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48,700,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1,269,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821%。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48,700,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1,269,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821%。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448,774,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309%;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1,194,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65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21,962,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4.7746%;反对:16,000股,BOB手机客户端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690%;弃权:1,19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5.1563%。

  表决结果:赞成:445,288,6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562%;反对:3,427,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617%;弃权:1,269,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821%。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18,476,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79.7317%;反对:3,427,3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4.7897%;弃权:1,269,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5.4786%。

  表决结果:赞成:448,764,1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286%;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1%;弃权:1,202,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673%。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21,952,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4.7293%;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798%;弃权:1,202,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5.1908%。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