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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      2023-01-27 18:39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是指建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医疗器械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应急保障机制,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全程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科学合理使用。

  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分析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研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重大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及建议,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用。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省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或者委托相关组织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监测、评价、督导及考核工作。

  第九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医院器械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保、信息等专业人员组成,明确各部门及人员责任。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或指定专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相关工作制度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监测、评价本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对临床科室在用医疗器械的使用效能进行分析评估;监督、指导高风险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与安全管理;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使用医疗器械;

  (四)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管理,监测识别使用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使用安全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使用的知识培训,向患者宣传安全使用医疗器械的知识。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明确医疗行政管理、医学工程部门、医院感染控制、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的医学工程部门应当配备与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的医学工程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科室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器械的登记、定期核对等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范围、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效果评价等培训。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技术评估与论证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需求分析和成本效益评估,确保医疗器械满足临床需求。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需要安装或者集成的,应当由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具备相关服务资质的单位或者由医疗机构医学工程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实施。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验证验收制度,验证验收应当保证医疗器械的功能、性能、配置要求满足购置合同以及临床诊疗的要求,验证验收合格后方可应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相关硬件、软件的安装、更新、升级情况进行登记和审核,并应当进行临床验证和技术评估。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验相关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采用与患者疾病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进行诊疗活动。需要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隐瞒或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及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主要风险、关键性能指标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质量与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BOB手机客户端对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疗器械实行使用安全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生命支持医疗器械和重要的相关医疗器械故障紧急替代流程,配备必要的替代设备设施,并对急救的医疗器械实行专管专用,保证临床急救

  第二十五条发现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无法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对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进行常规检查,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灭菌有效日期等。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临床使用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录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评价工作,重点加强医疗器械的临床实效、可靠性和可用性评价。

  真假阳性率/阴性率、灵敏度/特异度、诊断符合率、可靠度、使用安全事件发生率等应做为临床使用评价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大型医疗器械使用科室的明显位置,公示有关医疗器械的主要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名称、型号、注册证号、生产厂商、启用日期和使用科室医疗器械管理人员等内容。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医疗器械维护管理应当以质量检测和预防性维护为主。预防性维护方案的内容与程序、技术与方法、时间间隔与频率,医疗机构应当会同生产企业制定。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监测医疗器械的实时运行状态,对维护与维修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医学工程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器械整体维护情况作分析评价。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标准与规程、技术指南等,确保系统环境电源、温湿度、辐射防护、磁场屏蔽、光照亮度等因素与医疗器械相适应,定期